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81號

原告 洪偉哲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

被告 郭慶桓 (年籍資料詳卷)

堡臻實業有限公司(資料詳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郭邦立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南北通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楊立群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

法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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