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81號
原告 洪偉哲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
被告 郭慶桓 (年籍資料詳卷)
堡臻實業有限公司(資料詳卷)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郭邦立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南北通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楊立群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8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林皇君
法官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姿蓉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