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鄭世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74元,及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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