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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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七號上訴人 王健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王健銘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雖有販賣毒品給 柳文勇陳儀龍鐘文舜 ,但犯後既深表悔意,且配合檢警,供出毒品來源,幫助破獲販毒集團首腦係目前在押(按應係「戒治中」之誤)之 許健雄 ;衡諸警方未對於柳文勇等人採尿,查辦其等施用毒品犯行,顯見係以要求其三人指述上訴人犯罪,作為交換條件,實違公平正義。為此,懇請改判輕刑,倍感德澤云云。惟許健雄並未遭破獲販賣毒品案件,檢察官已經簽結,業據管轄之檢察署函覆原審,載明於原判決理由欄第五項內,此部分上訴意旨顯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指摘;其餘上訴意旨所指縱然屬實,尚不影響於上訴人本身之刑責。依上說明,不能認為本件上訴已經符合上訴第三審之法定形式要件,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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