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上訴人 林長瑞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六二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林長瑞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刑,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僅漫稱事後已深感悔悟,但因尚有房貸壓力,又有他案仍在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執行中,無經濟來源,實乏力再繳納易科之罰金,懇請酌減其刑云云,不符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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