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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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 陳宛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2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56,972元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845%

自111年1月2日起至111年4月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3日起

至111年4月1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

2.095%

自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4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

0.444%

自111年8月3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469%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49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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