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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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 陳宛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11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5月24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56,972元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845%
自111年1月2日起至111年4月1日止
0.1845%
自111年2月3日起
至111年4月1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
2.095%
自111年4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4月2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8月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
0.444%
自111年8月3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469%
自111年9月2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494%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