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海商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五號
原告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 律師被告順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既未同意原告追加被告之聲請,自無庸於當事人欄記載原告所主張之追加被告,是並無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