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75號
原   告  杜海山
被   告  黃泓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故定管轄應以被告之
住所地而非以居所地為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住臺北市○○區○○街○○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而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區○○街○○
○號,此有原告起訴狀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兩造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