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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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9號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
1、2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原定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惟
本件被告人次三百餘人,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延長宣示
判決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延展宣示本
件判決期日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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