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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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
原   告  王瓊惠
被   告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德
被   告 零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錦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板簡字第1848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洪行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號二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份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被告零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號二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零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份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零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漢諾威公司)、零距離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零距離公司)向原告承租新北市
○○區○○路○○號2樓房屋,分別與原告簽立房屋租賃契
約書,並互為租賃契約之擔保人,租期自民國(下同)
102年12月31日起至109年12月30日為止,每月租金各為新
台幣(下同)7500元,房租押金亦各為1萬5千元。詎被告
漢諾威公司、零距離公司自105年10月起即未繳交房租,
原告於106年7月17日以新北市政府郵局第434號存證信函
定期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惟未獲置理。按兩造租賃契約
第6條約定:「甲乙雙方言明:月租金/NT:柒仟伍佰元整
,房租押金貳個月/NT:壹萬伍仟元整」及民法第440條、
第455條、第179條之規定,被告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零
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自105年10月起即未繳交房租,遲
付租金總額已達2個月以上,並遲延逾2個月未給付,經原
告於106年7月17日新北市政府郵局第434號存證信函定期
催告,惟被告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租金。為此,爰依民法第
440條規定,以本訴狀之送達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被告漢諾威公司、零距離
公司返還租賃物。又被告漢諾威公司、零距離公司自105
年10月起即未繳交房租,迄今共積欠10個月租金,扣除2
個月押租金,尚積欠租金各6萬元(7500元x8月=60000
元)。為此,爰依租賃契約第6條約定,請求被告漢諾威
公司、零距離公司各給付積欠之租金6萬元及自本訴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被告
漢諾威公司、零距離公司於前述租賃契約終止後,為無法
律上原因而占有系爭房屋使用,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返還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告自105年8月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
7500元。為此,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
為判決:⑴被告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路○○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⑵被告漢諾威國際
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自106年8月起
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500元。⑶被告零
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號
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⑷被告零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自106年8月起至遷讓返
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500元。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之前是零距離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淑錦說要跟原告租房子,
但簽約時漢諾威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振德才出現說兩人要一
起承租房子,但伊只想把房子租給莊淑錦而已。莊淑錦說
李振德是她的學長,只是當保證人。而伊不知道被告零距
離公司沒有在裡面,是一年後才知道,李振德還說房租有
付就好,原告不用管裡面是誰在使用。漢諾威公司在103
年開始就沒有再繳管理費了,伊至少已經繳了四年。而房
租部分被告漢諾威公司從105年11月份開始就沒有繳了。
被告漢諾威公司第一次沒有匯款時伊就有通知李振德了,
李振德卻去叫警察趕伊出來,說房子已租給李振德,伊沒
有權利進去那個房子等語。
三、被告漢諾威公司則辯以:
(一)對於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簽名欄內之公司大小章之真正
不爭執。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之前的承租人零距離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淑錦透過591租屋網找到房子,
房子是先由之前的承租人承租後但沒有實際居住,後來才
是改由伊承租,而伊承租後,伊都沒有缺繳房租,原告可
以看之前的匯款記錄,都是以伊的名義繳款。至於零距離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淑錦在使用房子前就已經
與原告撤除租約了。
(二)兩造間的租賃契約有效,且總共繳了49萬的房租,這都是
伊繳的。原告叫人來伊公司,叫人來恐嚇伊,所以伊叫警
察來處理。房子伊目前是用來當做倉庫,因屋內狀況很糟
,根本無法使用,所以伊公司也還沒有辦法遷入使用。辦
公室狀況很糟,且也都沒有人來管理維護各等語。
四、被告零距離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
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2件
及存證信函暨回執影本為證,且被告漢諾威公司對上開文
書之真正均不爭執,至被告零距離公司受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至被告漢諾威公司未就
其反對之主張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首開說明,被告漢
諾威公司上開所辯,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
漢諾威國際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②被告漢諾威國際有限公
司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自106
年8月份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7500元。③被告零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④被
告零距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自106年8月份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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