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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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黃維貞
被 告 石俊銘
謝貴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2月12日下午2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
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石俊銘於民國97年12月1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謝貴雲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
新臺幣251,372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石俊銘於101年
6月休學,依約應自101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石俊
銘自101年7月1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
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申貸學生就學狀況調查名冊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廖美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合計2,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