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莊守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306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28日下午3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4
日上午11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51,046元,及其中45,571元自民國101年6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
審理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0年12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有卡
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信用卡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以
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101年5月尚積欠伊
消費本金45,571元、利息4,275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單月帳務
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