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岳禹軒
法定代理人  蘇于程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板簡
字第56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板簡字第560號),前經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各1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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