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號
原   告   張黎駒
被   告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劉依伶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上午12時
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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