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7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邱金炫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金融機構合併法於104年12月9日修正之後,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其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關於債權讓與之通知,不得以公告代之,而應回歸於民法關於債權讓與之規定。本件聲請狀僅提出報紙公告,依上開規定,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回執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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