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筱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吉炫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吉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正債務人可供送達之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