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067號債權人 邱秀媛 上列債權人邱秀媛因與債務人 邱志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秀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第2、3、4項的規定,發票年、月、日是票據法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次按,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本文,欠缺必要記載事項的票據無效。
聲請人所提出之2張支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無從證明債務關係存在,應另行提出與相對人邱志新間有借貸之事證。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