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傅蔡牡丹 被告 鍾昭財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