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有期徒刑八月;又因犯贓物罪,經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姿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