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約貳柒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一八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之毒品海洛因毛重約二七0.0八公克,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育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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