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九十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