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統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82,419.76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民國105年5月6日歷史美金即期匯率1美金兌換新台幣32.45元換算,為新台幣9,164,5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1,7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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