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上訴人永立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建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本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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