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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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8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新福選任辯護人洪翰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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