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40號上訴人 陳劍龍
陳婷芳 吳秀霞 陳渝萍 陳詠晴 陳冠蓁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上七人送達代收人 賴雅靖 被上訴人 陳素女
陳耀平 吳陳節女 邱陳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包含二部分,一為因遺產分割所受利益計算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263萬3840元(如本院第一審判決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4所示遺產總額6316萬9202元,再乘以林惠玲以外之上訴人合計之應繼分1/5,即為1263萬38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受敗訴判決之金額2471萬8000元(即上訴人陳劍龍應給付之1966萬8000元及上訴人林惠玲應給付之505萬元),上開二部分之價額合計為3735萬184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1萬1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念慈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