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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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選字第2號上訴人 簡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俊毅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105年度原選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