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吳正陽
送達代收人 魏明煌
被 告 吳芷欣
法定代理人 吳燦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 呂丹鳳 」之記載,應更
正為「 呂單鳳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
此,原告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