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
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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