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
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