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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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3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郭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貳元,以及其中新台幣
肆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9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月22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契約
,由被告領用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使用後,嗣因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迄
96年10月7日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
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對帳單、歷史消費明細表等
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
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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