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查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季偉立 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