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黃再興 訴訟代理人 黃盈嘉 律師被告 周蕉治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茲因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之中國信託銀行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於民國99年5月至103年5月間之存款交易明細及相關支票兌現紀錄有函詢查明之必要,並應令兩造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此部分事證未臻明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家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