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鄭舜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