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5號原告 曾于容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 謝錦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圖內容應更正如後附附圖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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