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五一О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華永
訴訟代理人 詹世楨
送達代收人 陳茂祥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大廈管理規約,合意選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訴訟事件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