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3年度岡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龔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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