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小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湖小字第一一五二號
  原   告 台北小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台北小別墅社區乃包含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內三二至一一九號以
及七二巷二六、二八、三一、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七一弄內等共三一九戶之封
閉透天別墅群,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取得台北縣政府核可之社區組織,原告乃合法
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依法應有當事人能力。台北小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依規約約定向
各住戶每月收取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之管理費,被告在本社區有一棟房屋,即七二
巷一一七號,然因其不常住於社區,故僅酌收每月五百元之管理費,惟被告仍積欠自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止及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
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止共七十三個月之管理費三萬六千五百元,屢經催告均不繳納,爰
訴請被告給付三萬六千五百元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台北小別墅社區區分所有權
標的基本資料表、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會申請報備書、台北小別墅社區住
戶手冊、台北小別墅區分所有權人八十八年度第一次會議記錄、建物登記謄本、催繳
費用資料等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管理費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三萬六千五百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一
千五百元(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登報費五百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
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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