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岡補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