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1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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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二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