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昭銘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照恩 即上琳醫院、 陳淑芳孫安邦宋蓮俊 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於114年6月9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仍未繳納裁判費(本院114年6月23日民事查詢簡答表參照,詳本院卷第187頁),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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