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聲請人 林承愷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
葉光洲 律師
金士皓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偕同輔佐人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聲請人聲請偕同美國籍人士TonyHung到場為輔佐人,本院審酌,TonyHung係於聲請人離開被告公司後,始認識輔導聲請人,繼而協助聲請人提出行政申訴、勞動調解,其尚無身心障礙或法律學識經驗相關證明,則其能否增強聲請人於本案事實、法律上之陳述,進而輔佐聲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已有可疑;況本件聲請人已有委任3位專業律師為訴訟代理,得為事實上、法律上之陳述及申明證據方法,足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故認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