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訴人 徐榮洲

兼法定代理人 徐高彬

徐林花蕊

徐高德

徐佳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

被上訴人 莊建宏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

被上訴人建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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