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 李慧君 王卿驊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被上訴人 鐘錦良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