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訴人 李瑞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健豪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7,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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