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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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