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交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交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二九一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責,事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院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宣告之刑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純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罪論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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