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凱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後附南投六支局郵局第一○五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於民國94年5月19日將後附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登記公司所在地為送達,經以遷移不明為由而原件退回後,復於同年7月12日向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亦經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之事實,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信封為證,是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由,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