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麗如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大勝

東方瑞士 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吳成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邱瑞東

陳金燦

李素美

劉秀珍

呂進輝

潘玉惠

鄭麗秋

陳怡廷

黃美智

蔡秀梅

杜雪華

林森昌

王貴男

劉允誠

李香滿

葉玉春

吳成

張克中

林幼

陳玫珠

舒耀德

張雅婷

蔡秋吟

姚翠娥

陳錫鴻

吳俊毅

黃永寬

陳界煌

許維容

蔡廖淑如

陳政助

陳月麗

林玲瑜

何竹貞

陳志龍

潘柏綱

王正杰

謝宥諒

許翰峪

葉新花

羅宇辰

楊孟焄

林淑惠

鄭健全

王鏡明

李却

張金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方瑞士B棟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8,560元【計算式:143.2㎡×土地公告現值33,300元/㎡=4,768,5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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