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麗如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大勝
東方瑞士 B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吳成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邱瑞東
李 鄭麗秋
吳成
劉 李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方瑞士B棟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8,560元【計算式:143.2㎡×土地公告現值33,300元/㎡=4,768,5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