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618號
原告 楊麗芬
被告 朱愷泉
現於於法務部○○○○○○○執行中執行中
被告 黃仕泓
)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6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黃仕泓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仕泓如以新台幣2萬元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黃仕泓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所載之侵害
原告二萬元財產權之事實,已經被告黃仕泓坦承,另被告朱
愷泉部分,並未經刑事判決認定也無證據可以支持,故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
三、本件是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級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