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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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618號

原告 楊麗芬

被告 朱愷泉

現於於法務部○○○○○○○執行中執行中

被告 黃仕泓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6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10時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黃仕泓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黃仕泓如以新台幣2萬元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黃仕泓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所載之侵害

原告二萬元財產權之事實,已經被告黃仕泓坦承,另被告朱

愷泉部分,並未經刑事判決認定也無證據可以支持,故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本件是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級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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