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子 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3,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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