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林穆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3,856元│102年5月21日起至│百分之16.74│無│無││││清償日止││││├─┼─────────┼──────────┼──────┼──────────┼──────────────┤│2│6,122元│102年5月21日起至│百分之18.72│無│無││││清償日止││││├─┼─────────┼──────────┼──────┼──────────┼──────────────┤│2│19,666元│102年5月21日起至│百分之19.97│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