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B書記官鄭翔元